思普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697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月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 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巧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杨弋卜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