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500号之一
原告:广州伦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静珊、郑旭森,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韵。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伦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33元减半收取为1021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伦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郑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