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1207号
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2号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金永焕。
被告:华能中天节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润年。
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中天节能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