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8民初2235号
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由北京阳光友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怀兵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