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1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四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3层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14911103。
法定代表人:刘宝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梨园小楼18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3347430X6。
法定代表人:刘秀竹,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四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74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16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7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开始起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封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以与被申请人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74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