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624号
原告: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梨园小楼18排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福茂,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光宇,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6层1701至12层11512。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