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3593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义路镇义门村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立,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梨园小楼18排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清洋,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丁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