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6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9号院6号楼11层1115。
法定代表人:刘宝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B座629。
法定代表人:刘秀竹,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四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13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淑齐
审判员  郭长稳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军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