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3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6730129K,住所地银州区北市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237449190,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