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3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6730129K,住所地银州区北市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237449190,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