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4254号
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66号楼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673012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环卫处南楼305室。
被告铁岭城市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泰山路8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MA0Y2AEH4H。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城市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5元(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全额退还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47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