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3943号
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市金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