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财保63号
申请人:长春市超拓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超拓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区支行,账号为42×××19的银行账户中存款600,000.00元。担保人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出具担保书的形式为申请人长春市超拓图文快印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超拓图文快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区支行,账号为42×××19的银行账户中存款6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