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万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
被执行人王敬,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72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2399号丘(地)号:房号:303,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60079756号,建筑面积:98.4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购买的,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南关区丙六十路四路以东,前进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市国信?嘉邑小区,丘(地)号第1幢3单元505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735624,建筑面积:123.2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