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124号
原告:北京华程天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
被告:河南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中牟县锦荣路与富贵十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程天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程天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程天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