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5550号
原告:梅河口市千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东方家居二楼D区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初占凯。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丽景家园5号楼1-013-148-3-7-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河口市千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千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河口市千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