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7228号
原告: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南化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慧,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经营场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丽景家园5号楼1-013-148-3-7-2。
负责人:王大伟。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1层3-8号-137。
法定代表人:姚志文,经理。
原告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