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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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24号



申请人: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G3H4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领富商务中心2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虎。




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51401556Q,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2213室。




法定代表人:初占凯。




被申请人:浙江泛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XD37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江镇伟南村。




法定代表人:杨隐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泛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38452.97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额在1138452.97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宸光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