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737号
申请人:北京******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石羊坊店路21号瑞海大厦3层316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1层3-8号-1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659.15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659.1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8.78元,由申请人北京******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