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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陈彬与大连盈合置业有限公司、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2065号 申请人:***。 申请人:陈彬。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盈合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彬与大连盈合置业有限公司、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盈合置业有限公司、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其他等值财产的范围限于已投入使用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非营运车辆、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即大连盈合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保全财产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