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149号
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1号967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许少波。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巨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