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朗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7民初4416号 原告:广州市朗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L04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5562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朗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朗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朗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