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6执1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锦龙居委会锦绣新村锦绣横路2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3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874835.23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87483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35%计算);二、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质保金人民币174967.05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174967.0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增加工程款人民币259406.22元及其利息(人民币25940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人民币57000元;五、驳回**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义务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粤06执2508号。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执2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为2013********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2、本院(2021)粤0606执15352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路××号××花园的20个汽车位,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变卖)得执行款1441674元。上述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本院已送达通知书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将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如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本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上述执行款1441674元本院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了另案申请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470575.23元(含执行费16936.39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