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618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戈,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昱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西座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1575Y。
法定代表人杨远斌。
委托代理人周锋,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清海,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
法定代表人沙海。
第三人惠州市永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龙围自留地(小学地段)住宅小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A1U907。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方俊,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佳丽,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明前,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昱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惠州市永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苏明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