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7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内自编1号主楼15楼。
法定代表人:富三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南,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浚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江,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其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出对案涉工程中新增工程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案涉工程中新增工程部分的造价属本案的基本事实,确有必要通过鉴定予以查明,故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鉴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时未提出鉴定申请,故本案发回重审,不属于一审法院办案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旭群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庞智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欧翘
书记员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