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恢19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内自编1号主楼15楼(部位:自编1502A、1506、1508房)。
法定代表人:陶世成。
委托代理人:林东南,陈其祖,均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715694W。
法定代表人:高森。
委托代理人:邓家益,被执行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江**、温静仪,均系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5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643836.76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727632.91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1日起,以297607.8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8日起,以5355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6日起,以565046.05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2日起,均至上述第一项债务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5执11444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涉及多件未履行义务完毕的执行案件,状态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向相关的财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根据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理;另外经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房产,房产因涉及自留物业、非本案首封等问题本院无法处理。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执行谈话。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经营地的租金收入进行冻结、扣留。
六、因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期限为无期。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林伟全
执行员 黄钻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