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5271号
原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内自编1号主楼15楼(部位:自编1502A、1506、1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9965X。
法定代表人:陶世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三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十里方圆后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4990991E。
法定代表人:夏天。
原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方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子平
人民陪审员 黄国伟
人民陪审员 郭 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