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229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世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三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阔雅,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被告百隆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三伟,被告百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阔雅、刘梦超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百隆公司向原告振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31420.45元及利息(以354280.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质保金177140.15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2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份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百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原告振兴公司与被告百隆公司签订《****广场1-3座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广场1-3座的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金额为总价3542803元,合同第一章第二条第1点及第一章第四条第5点约定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
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交付使用后被告一直以结算为由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依据合同约定总价包干3542803元。迄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11382.55元,拖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531420.45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欠付的工程价款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百隆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供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直至目前,双方仍无法进行工程结算。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广场13座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九条1.4款约定,消防专项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至全部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5%。第九条1.5款约定被告收到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造价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2018年8月13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认定验收合格。截止到2018年10月25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011382.55元,达到合同暂定总价3542803元的85%。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工程结算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资料,但原告并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导致案涉工程一直未能结算。202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一份《关于限期办理****一期消防工程合同结算资料的函》,但至今被告仍未收到原告的工程结算资料。因原告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未能结算,因此至今案涉工程也并满足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95%的条件,因此导致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原告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从而导致被告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该部分维修费被告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减,不足部分有权向原告索赔。
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8款的约定,如由于原告未能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被告损失的,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有权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原告的赔偿款项,不足部分由原告在被告通知后10天内支付。第十二条第10款约定:原告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第三人的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告须于贰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及时告知维修时限向居民通报;其他情况,原告须在被告通知后24小时内或约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且原告必须在捌小时内完成维修,使达到正常使用;如不能按期修复,原告应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并明确修复时间;如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24小时仍不响应被告要求被告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责,并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被告有权向原告索赔。原告有履行保修责任的义务,在2018年11月19日,案涉工程的地产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查单位分别就案涉项目存在的647宗消防工程质量问题签订了《物业公区查验问题发单签收确认单》,但事后原告并没有对这些消防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且案涉工程在2019年初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消防办公室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均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说明案涉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和维修。同时,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的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只能委托第三方对案涉消防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因此产生了582251.41元的维修费用,该维修费用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还诉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毫无依据。
三、经被告了解,涉讼工程实际由周*承接并施工,因为周*是个人,没有工程设计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故周*挂靠在原告名下,以原告名义承接涉讼工程并与被告签订涉讼合同。另外,通常情况下,涉讼消防工程由原告施工,则涉讼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系统设备应由原告向第三方佛山**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但事实上在涉讼工程中是由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佛南建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第三方佛山**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因为涉讼工程的实际承接人、施工人是周*才会出现上述操作。
综上,原告的行为已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百隆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原告振兴公司向被告百隆公司支付维修费582251.41元,维修费应从剩余未付给原告振兴公司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原告振兴公司应向被告百隆公司支付;2.诉讼费由原告振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广场13座消防1程施工合同》,约定:1.被告将其开发的****广场1-3座的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总价3542803元。2.消防专项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至全部实际完成工程款的85%,被告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造价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3.质量保修金分两期无息退还,保修期届满一年在收到原告请款报告30天内,被告无息退还结算价的3%(扣除被告代为支付的维修费用),保修期满届满两年在收到原告请款报告30天内,且无质量遗留问题,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余额(扣除被告代为支付的维修费用),若原告在保修期内未能履行保修责任使被告聘请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当期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概由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算利息。4.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移交发包方使用之日算起2年。5.原告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第三人的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告须于贰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及时告知维修时限向居民通报。其他情况,原告须在被告通知后24小时内或约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原告必须在捌小时内完成维修,使达到正常使用。如不能按期修复,原告应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并明确修复时间。如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24小时仍不响应被告要求,被告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责,并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被告有权向原告索赔。
2018年8月13日,案涉工程项目经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消防验收合格。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至全部实际完成工程款的85%即3011382.5元。2018年11月19日,原告、被告、物业公司、监理单位就南海******广场1至3栋存在的消防问题共647宗进行了确认,要求原告在七天内整改,七天后开始请第三方,但原告却未按期完成整改。且案涉工程项目经佛山市南海区消防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所检查,均通知被告或者物业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被告或者物业公司限期整改,被告同时也会将整改事项通知了原告,要求原告履行保修义务。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履行保修义务,但原告一直置之不理。因原告不履行保修义务,导致被告委托了第三方对案涉工程项目存在的消防问题进行了维修整改,从而产生了维修费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委托第三人维修产生的维修费共计582251.41元。
原告振兴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应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请。
一、涉讼工程于2018年8月13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已由被告使用。根据涉讼合同第二章第九条第1.4条约定“消防专项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至全部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5%”,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77140.15元即支付至合同包干价的85%,所以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已经验收合格。
二、质保期从2018年8月13日交付被告使用起算,至2020年8月12日届满,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涉讼工程一期1-3栋于2018年9月29日交付,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移交发包方使用之日算起2年,质保期间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的任何通知。根据合同约定是原告接收到被告通知才到现场履行质保责任,但实际未收到过被告通知。从涉讼项目验收到现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结算资料不齐为借口拒不支付,实属拖欠工程款。
三、被告反诉提供的证据资料是2021年6月29日寄给原告的,但均为其自行制作,未经原告参与及同意,且早已过了质保期,其内容也基本都不是原告的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
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振兴公司提供的结算款支付申请表、工程结算资料审核清单、竣工结算书、汇总表,本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作综合认定;
2.原告振兴公司提供的邮单复印件中所载明的收件人关则达身份不明,无法确定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且投递记录未显示邮单及邮寄时间,本院对邮单及投递记录不予采信;
3.原告振兴公司提供的****广场工程收款明细由其自行制作,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4.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物业公区查验问题发单签收确认书为原件,且经涉讼合同载明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名确认,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5.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时维修通知书(2018年12月4日)、物业工作联系单(发文编号023)、**(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时维修通知书(2019年3月13日)、物业工作联系单(发文编号070)、快递单(单号1079003525131)、快递单(单号10893477914131)均为原件,且经查询,快递均已妥投签收,故本院确认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
6.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复查)记录表、物业服务企业整改通知书均为原件,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7.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无原始载体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8.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佛山市******广场三期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预算定案书、预算审核说明、(2020)粤06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广州****阀门有限公司销售单、工程造价评审书及附件、关于****广场1-3座火灾报警系统供货及收款的情况说明、关于佛山****广场系统问题整改的函均为原件,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9.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广场项目报价清单表、****广场一期消防维保费用明细、发票、付款凭证,本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作综合认定;
10.被告百隆公司提供的关于限期办理****一期消防工程合同结算资料的函及快递单均为原件,且经查询邮件已妥投签收,故本院确认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7月23日,原告振兴公司(承包人、乙方,当时企业名称为广东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隆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广场1-3座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场1-3座消防工程。承办方式为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环境状况,按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包干。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所规定的内容,防火门、防火卷帘由甲方另行发包,消防单位协助消防验收,从消防控制中心至卷帘控制箱的联动控制线路由消防单位安装。本工程拟从2015年5月15日开始施工(开工时间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至2017年5月15日竣工完成(如土建开工时间推延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总价(含税)3542803元,如设计图纸内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虽有变更但不会导致价格改变的,按合同总价办理结算。乙方委派聂章峰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行使乙方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周*和副项目经理聂章峰。消防专项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至全部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5%;甲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造价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分两期无息退还,保修期届满一年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30天内,甲方无息退还结算价的3%(扣除甲方代为支付的维修费用),保修期届满两年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30天内,且无质量遗留问题,甲方退还质量保证金余款(扣除甲方代为支付的维修费用),若乙方在保修期内未能履行保修责任使甲方聘请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当期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概由乙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算利息。乙方委托周*作为代表,负责申请收款等相关事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乙方有责任在保修期内根据维修需要派遣有能力的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修理;乙方负责免费对操作人员进行对设备操作、维修、保养的培训,保证胜任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乙方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的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于贰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及时告知维修时限向居民通报;其他情况,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或约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乙方必须在捌小时内完成维修,使达到正常使用;如不能按期修复,乙方应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并明确修复时间;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方通知后24小时仍不响应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2018年8月13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此次验收项目为****广场1、2、3座及地下室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建设工程。
2018年11月19日,**(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物业公区查验问题发单签收确认书》,载明:2018年11月19日签收南海******广场工程部(查验组)对******广场1、2、3栋公共区域工程质量承接查验遗留问题表单,工程质量遗留问题总宗数647宗(附:1、2、3栋遗留问题明细单)。2018年11月20日,聂章峰在施工单位一栏签名。附件的遗留问题明细单载明的大部分问题为消火栓内水带枪头未配,消火栓箱灭火器未配、油漆污染,还包括了挡鼠板未装、风袋破损、管道刷漆不全、支架生锈、风管漏风、管道脱漆、管道标识未做、管道支架生锈、漏水等问题。
2018年12月4日,**(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时维修通知书》,载明:****广场1、2、3栋公共区域查验遗留问题中,原告遗留问题共647总,此情况交楼至今已经两个月,多次联系相关的施工单位,至今未能完成整改,具体问题包括:1.消防水管无消防水;2.消防箱未配置水带、水枪、水盘、灭火器;3.车库消防箱未配置水带、水枪、水盘、灭火器;4.设备房未配置灭火器;5.设备房未装挡鼠板等等。2018年12月7日,**(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EMS向周*寄送快递,邮件于同月10日妥投。
2019年1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所向**(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物业服务企业整改通知书》,载明:******物业存在消防栓内的消防设备(水枪、水带、水盘、灭火器)缺失、消防控制中心未装挡鼠板、天面的消防水管没有水的管理问题,现责令立即改正,整改完毕后在2019年1月31日前报大沥镇房产管理所复查。
2019年1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消防办公室出具《南海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复查)记录表》,载明******存在消火栓箱内未配齐器材等问题。
2019年3月13日,**(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时维修通知书》,载明:原告遗留问题共647宗,物业工程人员起动设备水管打压发现1、2、3栋和车库多次漏水,此情况从交楼至今已经六个月,多次联系相关的施工单位,至今未能完成整改。同月29日,**(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EMS向周*寄送快递,邮件于2019年4月5日妥投。
2019年3月29日,**(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百隆公司发出《关于佛山****广场消防系统问题整改的函》,载明:******广场一期1、2、3座的消防查验问题647条,经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多次沟通无效,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与地产项目部、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了查验问题发单签收确认单,在无任何处理进展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6日再次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方整改,再次无结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发出超时维修通知单,并通过EMS送至施工方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所于2019年1月21日展开检查,问题主要为消防栓内消防设备缺失、消防控制中心未装挡鼠板、消防水管污水,大沥镇消防办公室于2019年1月23日到项目进行检查并开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问题与大沥镇房产管理所一致,两单位均要求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完毕;鉴于此情况的严重性,物业公司及时反馈地产项目部,地产项目部安排施工单位于2019年1月30日与2月27日分两批次将消防器材送至物业公司服务中心,并由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将消防器材全部配置至消防栓,同时地产项目部安排原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协助启动消防水泵房加压送水,在加压过程中,发现车库消防管道多处渗漏,消防泵房消防管出现爆管现象;在此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所于2019年1月31日进行问题整改复查,但未达到正常运行状态,物业公司服务中心于2019年3月13日再次出具超时维修通知书,并通过EMS移送至施工方公司。
2021年6月23日,被告百隆公司与案外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四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预算定案书》,确定******一期消防维修项目审定造价441209.74元,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2020)粤06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工程费用结算单、收据。工程费用结算单载明的费用包括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供应货款代付148608.66元、灭火器材料代付货款88498元及34767元等。附件中广州沈高阀门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显示:******广场一期1-3栋物业购买消防卷盘、消防水带、接扣、水枪、喉箍、干粉灭火器,2019年1月30日货款88498元,2019年2月27日货款34767元。
2021年6月30日,被告百隆公司向原告振兴公司邮寄《关于****一期消防历史遗留问题限期处理的函》,载明:涉讼工程的实际承接人已于2018年失联,导致****一期存在多处消防遗留问题未整改,因原告拖欠消防报警主机厂家佛山**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款,**公司在消防报警主机检修时将主机锁死,导致****的消防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现书面通知原告振兴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021年7月20日,被告百隆公司向原告振兴公司邮寄《关于限期办理****一期消防工程合同结算资料的函》,要求原告振兴公司在2021年8月5日前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递交至被告百隆公司项目部,并按规定办理结算资料移交手续。
2021年9月,被告百隆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湖南四建公司签订《佛山******广场三期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新增工作范围包括付清维修清单内的消防报警主机设备尾款并开通消防主机;采购维修清单内的消防器材,如消防卷盘、消防水带、接扣、水枪喉箍、干粉灭火器等;处理维修清单内的消防其他遗留事项,如管道漏水、跟换阀门、卷帘与风机维修、消防报警点位维护等,并向物业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441209.74元。
案外人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评审书》,载明佛山市******广场三期消防安装工程造价3952540.95元,其中补充协议部分的造价为441209.74元。湖南四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审核确认表》,确认佛山市******广场三期消防安装工程审定造价3952540.95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公司诉佛山市广佛南建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主张双方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9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公司按合同供货清单的要求分批将设备配送至指定地点,并协助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南建公司尚欠货款148608.99元。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判令南建公司支向**公司支付货款148608.66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湖南四建公司出具《关于****广场1-3座火灾报警系统供货及收货的情况说明》,载明:**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9月1日与南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南建公司向**公司采购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系统设备,**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百隆公司开发的****广场项目,并完成调试验收工作,南建公司负责与**公司对接的人是周*,因南建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6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南建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经被告百隆公司协调,湖南四建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代南建公司向**公司支付了148608.66元。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百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11382.55元。
原告振兴公司陈述,涉讼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报警设备由周*进行采购,周*是劳务公司的人员,采购款已支付给劳务公司。
被告百隆公司陈述,施工过程中涉及图纸变更,但图纸变更没有引起价款变更,被告认为结算应为2950976.45元;被告百隆主张的维修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系支付给湖南四建的441209.74元,另一部分141041.67元即包括维保费94027.78元及50%的罚款。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讼合同约定涉讼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总价3542803元,如图纸没有变更或者虽有变更但不会导致价格改变的,按合同总价办理结算。被告百隆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图纸发生变更,但其未举证证明,即便发生变更,百隆公司亦确认了图纸变更不会引起价款变更,因此,本院认定涉讼工程的结算价为3542803元。被告百隆公司已付款3011382.55元,故未付部分工程款金额为531420.45元。
针对被告百隆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本院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涉讼合同约定周*系原告振兴公司的项目经理,振兴公司确认涉讼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报警设备由周*采购,该部分设备的供应商确认对接人为周*,百隆公司已委托湖南四建公司向供应商垫付了货款148608.66元,该款项应扣减未付工程款,百隆公司主张追加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必要,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涉讼工程虽于2018年8月13日经消防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现场作抽样检查,涉讼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聂**在《物业公区查验问题发单签收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了物业公司载明的647宗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后物业公司亦在质保期内向周*邮寄材料要求维修,但原告振兴公司均未履行相关的保修义务,而被告百隆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自行完成涉讼工程的修复工作,故原告振兴公司应承担遗留问题明细清单对应的维修费用。被告百隆公司陈述湖南四建公司在2021年9月10日完成维修内容,百隆公司与湖南四建公司所签合同及报价清单中约定的更换阀门未在振兴公司确认的遗留问题清单内,卷帘也不属于振兴公司施工范围,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湖南四建公司的全部维修内容均属于647宗遗留问题或系振兴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故被告百隆公司主张原告振兴公司按百隆公司与湖南四建公司结算的金额支付维修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百隆公司举证证明2019年1月、2月因******广场一期1-3栋物业购买消防器材货款为123265元(88498元+34767元),本院综合考虑遗留问题清单中未配备器材的数量、成本、安装人工费及遗留问题明细单中其他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酌情确定原告振兴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为160000元;第三,原告振兴公司在质保期内对涉讼工程仅负有维修及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涉讼合同未约定原告负有日常维护保养义务,被告百隆公司主张原告振兴公司负担其支出的维保费94027.78元及支付50%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前述,垫付货款148608.66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根据合同约定,本院核定的维修费160000元亦应从质保金中扣减,因此,被告百隆公司仍应向原告振兴公司支付工程款222811.79元(531420.45元-148608.66元-160000元)。原告振兴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向被告百隆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及请款申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百隆公司以222811.7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振兴公司。原告振兴公司诉请金额超以上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2811.7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811.31元(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90.31元,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1元。反诉受理费4811.26元(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6.26元。经核算,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644元予佛山市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宇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