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4执463号
天兴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兴消防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4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669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自2021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