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7039号
原告:北京中科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7070016E。
法定代表人:孙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雷,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1676(冯家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HU3F4L。
法定代表人:马然。
原告北京中科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极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科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成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相 颖
书 记 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