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83号之一
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和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火车站北广场售票处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丹徒区新城慧泽酒店,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金谷东路78号2幢第1层。
经营者:***。
被告:***,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和记餐饮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慧泽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