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15。
法定代表人:侯志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彬,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欣,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市和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火车站北广场售票处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丹徒区新城慧泽酒店,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金谷东路78号2幢第1层。
经营者:桂珍爱,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桂珍爱,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镇江市和记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徒区新城慧泽酒店、桂珍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镇江市和记餐饮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用,法院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