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权味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509号
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15。
法定代表人:侯志兰,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茂,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味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B座B1-Z03。
法定代表人:景慎。
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味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世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