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3民初53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陈涛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号4039室。
法定代表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置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陈涛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涛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2019年9月20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楼小明及诉讼代理人应胜南,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涛及诉讼代理人杨斌、黄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文峰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设计费定金43.2万元,返还设计费62.4万元,并支付以62.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6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请中定金变更为83.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嵊州市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室内装饰设计,被告应当在同年10月底提交室内设计扩初施工图,提交完整的图纸,总设计费为208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1.6万元作为定金,被告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三日内原告支付设计费的30%,被告在提交样板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原告支付设计费10%,被告在提交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三天内,原告支付设计费的30%,工程完成后付清所有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41.6万元定金,并支付了83.2万元设计费。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提交所有的施工图文件,导致原告至今无法进行整体施工。2018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通知书一份,解除了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设计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拖延一年多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理应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除样板房施工图设计费以外的全部设计费。
本诉被告陈涛设计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根据合同9.1.3条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第9.2.6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因此,该定金是原、被告用以保留合同解除权为代价的定金,是解约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只有被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才需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并未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所以原告诉请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诉请返还设计费没有法律、合同及事实依据。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全套的施工文件,案涉工程也已经投入使用,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首先,原告诉请返还设计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返还设计费,却没有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其次,根据合同第9.1.3条约定,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也就是原告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进行支付,超过一半的,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进行支付。2018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公区材料表和豪华套房图纸设计的函。在该函件中,原告确认截止2018年6月26号,被告没有提交的施工图纸仅仅是一套豪华套房的施工图纸,其余的施工图均已全部提交,该套豪华套房仅占设计面积的1%左右,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也应当支付全部的设计费用。再次,原告的诉请也没有事实依据,在原告发函后的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全套施工图,而且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3.截止目前,原告仍拖欠40%的设计费,也就是83.2万元没有支付。对于原告的该违约行为,被告已经提出反诉。至2017年5月签订合同后,被告投入人力、物力,依约提交了设计方案、全套施工图,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支付全部的设计费。原告不仅未依约付款,且试图以诉讼为手段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设计费用,意图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陈涛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设计费83.2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59155.2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62.4万的日千分之二,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自2019年1月26日按20.8万的日千分之二,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返工费41.6万元。以上第1、2项合计130.7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就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88号的嵊州市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即嵊州市文枫华美达广场酒店(以下简称“华美达酒店”),反诉被告文峰置业公司与反诉原告陈涛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总设计费暂定为208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陈涛设计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了设计成果,案涉工程已经完成,并已投入使用,反诉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反诉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然截至目前,反诉被告仍拖欠40%设计费计83.2万元未付。根据合同第9.1.5条的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反诉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反诉被告提交全套施工图,依约反诉被告应当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第三笔30%的设计费计62.4万元。案涉工程酒店于2019年1月26日开业,反诉被告最晚也应当在开业前将剩余10%设计费结清。以上40%设计费计83.2万元,反诉被告至今未付,依约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第9.1.2条的约定,发包人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2017年9月25日,反诉原告将效果图提交反诉被告,后因反诉被告摇摆不定,推翻既有方案,多次重大变更,导致反诉原告不得不重新设计,依约反诉被告应当支付所耗工作量的返工费。综上,反诉被告拖欠设计费83.2万元,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合计59155.2元,应支付返工费41.6万元。
反诉被告文峰置业公司反诉辩称,1.反诉原告陈涛设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第二层、第三层、第七至十四层、第十五层、第二十五层、第二十六层设计工作,未完成的设计工作不足合同约定的一半,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其余部分费用;2.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返工事实并不成立,因为反诉原告的设计一直没有达到反诉被告的设计要求,也没有通过反诉被告的审核,无权主张返工费。综上,本案的反诉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反诉被告)文峰置业公司为支持其本诉诉讼请求及反诉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陈涛设计公司与文峰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一份,证明合同约定设计工作范围为1-26层,但陈涛设计公司没有提交过第2-3层、第7-15层任何设计文件,还有第25-26层也没有完成约定设计面积,第25层的设计至今未能通过文峰置业公司的审核。陈涛设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设计概念及施工图阶段应提供8套图纸,仅提供电子版本,文峰置业公司根本无法施工,故除样板房施工图纸20.8万元外,其他费用应予返还,且按约定定金应双倍返还;
证据2.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通知书及编号为1088859332528的EMS快递面单各一份,证明陈涛设计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文峰置业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正式发函给陈涛设计公司解除双方的案涉合同,后文峰置业公司与艺高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
证据3.文峰置业公司与嵊州市艺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高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支付给艺高设计公司的付款凭证、艺高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及效果图、酒店现场照片若干份,证明文峰置业公司与艺高设计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设计公司完成涉案工程设计。
对文峰置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陈涛设计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对文峰置业公司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另就案涉工程与浙江美年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达酒店”)签订了设计合同,在该合同中不包括7-14层的设计内容,但两份合同的设计费用是相同的。本合同中2-3层、7-14层文峰置业公司没有提出过履行内容;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多次变更方案,对方公司楼总在2018年3月9日的微信中对其摇摆不定的方案表示了歉意,其在2018年4月24日的微信中其方案也未确定,故并非陈涛设计公司违约;对证据3,案外人设计方案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图纸也无设计人员及单位签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陈涛设计公司按合同要求提交了设计图纸,至于文峰置业公司选择哪家公司的设计方案,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2018年4月24日,楼总跟陈涛设计公司确定方案后,按正常设计周期为三个月,在6月底7月初陆陆续续将图纸发给文峰置业公司后,大约在8月份双方仍有沟通,因楼总要邀请另外设计公司去修改,在陈涛设计公司将电子版的图纸交付完成后,文峰置业公司在10月份发了终止函。而文峰置业公司的酒店在2018年年底开业,一个项目正常施工周期应该4-6个月,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做出设计图纸。艺高设计公司的平面图基本上是陈涛设计公司图纸的翻版,与陈涛设计公司设计构架一模一样,只对表面设计作了调整,如有必要陈涛设计公司可提供图纸核对。
陈涛设计公司为支持其本诉辩称及反诉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陈涛设计公司与文峰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一份,证明文峰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发包给陈涛设计公司,双方签订了本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返工费等内容。陈涛设计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案涉工程也已投入使用,不存在违约行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证据5.陈涛设计公司与美年达酒店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中无7-14层设计内容,之所以在与文峰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增加了7-14层设计内容,是因文峰置业公司提出这些楼层均为写字楼只需帮他们设计一个门厅,故设计面积增加了一万多平方米,合同其他内容没变。7-14层文峰置业公司也未提交设计要求,无法履行该楼层的设计内容;
证据6.双方电子邮件往来一组,证明陈涛设计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提交了设计概念图;2017年9月25日提交方案效果图,但因文峰置业公司对既有方案提出重大变更,导致返工重新设计,后于2018年4月24日又将重新设计的效果图提交文峰置业公司;2018年6月8日,将全套效果图最终版提交文峰置业公司,其于2018年6月26日发函确认除一套客房豪华套房施工图外,其余施工图均已提交,2018年7月17日提交了全部施工图;
证据7.提交公区材料表电子邮件,证明陈涛设计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将公共区域材料表提交给文峰置业公司;
证据8.陈涛与楼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文峰置业公司确认了4.24版的效果图,但其在方案设计上摇摆不定,多次重大变更,导致陈涛设计公司返工;
证据9.陈涛设计公司项目主管丁永钞与楼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楼小明邮箱地址及其对方案的修改意见;
证据10.陈涛设计公司王雨龙与文峰置业公司总经理许利铭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许利铭的邮箱地址及陈涛设计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
证据11.陈涛设计公司王雨龙与文峰置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杨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文峰置业公司总经理助理邮箱地址及陈涛设计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
证据12.案涉工程酒店开业的新闻网页一份,证明案涉工程的酒店已于2019年1月26日开业;
证据13.陈涛设计公司王雨龙与嵊州文枫华美达广场酒店总经理许利铭及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的微信聊天内容的《公证书》一份及陈涛与楼小明、王永钞与楼小明、王雨龙与嵊州文枫华美达广场酒店总经理许利铭、王雨龙与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组,用以补强8、9、10、11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对陈涛设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文峰置业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仅签订过该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陈涛设计公司未提交过7-14层任何设计文件,第26层设计也未完成相应面积。陈涛设计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设计概念及施工图8套,仅提交了电子文本。陈涛设计公司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未通过文峰置业公司审核,不能达到文峰置业公司的要求,故文峰置业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对证据5,该合同与文峰置业公司无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对证据6,陈涛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概念图、设计效果图并未得到文峰置业公司确认,没有任何意义。2018年6月8日,文峰置业公司发送的函件仅能说明确认的施工图,而不能证明除客房豪华套房图纸、公共区域材料表未提供,其他施工图纸均已提供。直到2018年7月17日,陈涛设计公司也仅提供了部分客房的施工图,且未提供过按要求的8套图纸;对证据7,陈涛设计公司提供的公区材料表未得到文峰置业公司的确认,且也未提交相应的全部设计图纸;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聊天内容可以确认陈涛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一直没得到文峰置业公司的确认;对证据9,从聊天内容可知,陈涛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并未得到文峰置业公司的确认;对证据10、11,仅确认了邮箱地址,无实质意义。对证据10要求陈涛设计公司提交证据原件;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网页图文可知,文峰置业公司并未采用陈涛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对证据13,王雨龙与许利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6月期间,经文峰置业公司多次催告,陈涛设计公司尚未完成五楼厨房、包间的设计,至2018年8月17日才把公区平面方案发给原告,已经严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提及的2018年8月17日发给原告还仅仅是方案,并且其设计师还在跟陈涛讨论阶段,所涉设计图和方案尚未取得文峰置业公司确认。王雨龙与华美达楼总助理杨的聊天记录显示,杨一再催告王雨龙出图,并告知许总和楼总很着急,但王雨龙还是回答图纸来不及,而该页聊天记录未记载聊天时间。
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1、2、4、5、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中的合同、效果图、酒店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设计图纸无审核、设计人员签名,亦无出图签章,且图纸也载明本图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故该设计图纸缺乏有效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付款凭证,该费用发生在文峰置业公司与案外人之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6-11及证据13,对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往来的事实予以确认。至于微信聊天内容及往来邮件内容,因双方均可通过自己的微信号或邮箱来核实相关内容,但文峰置业公司未提交不同于陈涛设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内容,故本院对陈涛设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亦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3日,美年达酒店与陈涛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陈涛设计公司承担美年达酒店室内装饰设计,楼层包括一层(门厅、电梯厅260㎡)、二至四层(餐饮,各1250㎡)、五层(大堂1250㎡)、六层(全日餐厅680㎡)、十五至二十四层(客房设计1270㎡×10=12700㎡)、二十五层(豪华套房1270㎡)、二十六层(健身、泳池1270㎡)、裙房五层(宴会厅1300㎡),合计22480㎡;合同的设计及顾问费采用总价包干形式,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妥善完成设计及顾问事项。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无需再向设计人及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总价共计208万元,折合同单价为92.50元/㎡等内容。
2017年5月24日,文峰置业公司与陈涛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约定陈涛设计公司承担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室内装饰设计,楼层包括一层(门厅、电梯厅、精品店964.98㎡)、二层(餐饮1732.14㎡)、三层(餐饮1681.18㎡)、四层(餐饮1758.58㎡)、五层(大堂1746.96㎡)、六层(全日餐厅780.13㎡)、七至十四层(商务办公11787.33㎡)、十五至二十四层(客房设计1468.94㎡×10=14689.4㎡)、二十五层(豪华套房1466.89㎡)、二十六层(健身、泳池1278.08㎡),合计37885.67㎡;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有关土建资料;2.设计任务书。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进度计划。1.各设计阶段提报明细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1设计方案阶段:①对建筑外观、室内空间进行深化;②调整建筑功能动线、初步规划功能布置;③室内规划功能平面图,初步空间概念图片;④室内最终平面图;⑤主要空间效果图;⑥调整完善效果图;2设计概念及施工图阶段8套。①最终平面、天花图;②空调、水电末端综合天花图;③客房样板间强电图、施工图和客房样板间材料书;④全套室内装饰施工图;⑤精装设计范围内全套强电、空调、给排水施工图。(不包括各设备主机房设计);⑥整体室内照明设计;3材料、家具等样木提供(需说明具体技术及规格、材质说明)阶段。①所有装饰材料白皮书;②固定、活动家具白皮书;③装饰灯具、照明灯具白皮书;④洁具、五金配件白皮书;⑤室内绿化景观布置白皮书。以上三个阶段所有资料提供电子文档。不包含设备图消防报批。室内设计初步进度计划:第一阶段:室内设计与建筑设计配合阶段。初步平面方案:6月底完成;第二阶段:室内设计方案扩初阶段。提交完整的平面设计方案效果透视方案,方案评审后提交修改完整方案最终确定设计方案8月底完成;第三阶段:室内设计施工图阶段。提交室内设计扩初施工图,提交完整的施工图10月底完成;第四阶段提交后期家具灯具及艺术品概念方案:20天。注:以上时间要以合同签定日为开始时间,各阶段的时间要以甲方确定上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的日期为起始点。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暂定为208万元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1.6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62.4万元;设计人在提交样板房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20.8万元;设计人在提交所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三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30%,计62.4万元。工程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的10%,计20.8万元;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十五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双方商定的赔偿金;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8月5日,陈涛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嵊州华美达楼总(楼小明)发送了设计概念图纸(包括设计元素、平面图设计、客房概念平面、效果图);2017年9月4日,嵊州华美达楼总通过电子邮件回复陈涛设计公司,回复内容为关于1号楼华美达酒店餐饮布局设计,经过与总厨及厨房设计师多次沟通后,先确定如下:……5.酒店原全日制餐厅,转换成可用做酒店内部管理办公会议区域,其余不变;2017年9月25日,陈涛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嵊州华美达楼总发送了华美达公区效果图;2018年4月24日,陈涛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嵊州华美达许总(许利铭)发送了一层、五层客房走道效果图;2018年5月17日,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通过电子邮件给陈涛设计公司发送了致王工的“昨天收到宴会厅效果图,经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整体色调偏冷,建议……”等内容的邮件;2018年6月8日,陈涛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发送了酒店效果图最终版整理;2018年6月26日,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向陈涛设计公司发送了关于公区材料表和豪华套房图纸设计的函,函件内容为“杭州陈涛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经六月九日双方确认的出图时间,1#楼五楼自助餐厅施工图时间:6月15日;2#楼五楼自助餐厅施工图时间:6月15日;客户缺图部分施工图时间:6月15日;25F健身房、26F游泳池施工图时间:6月25日。贵司工作人员也有签字确认,至今尚有客房豪华套房图纸未出,公共区域的材料表也未能提供,已严重影响到我司的整体施工进度。为此特致函贵司,要求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公区材料表和豪华套房施工图的工作。请予以配合!”;2018年6月30日,陈涛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发送了嵊州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公区材料说明书;2018年7月17日,陈涛设计公司给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发送了嵊州市华美达图纸汇总的电子邮件(陈涛设计公司未提供邮件内容)。
2018年10月8日,文峰置业公司向陈涛设计公司邮寄了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2017年5月24日贵、我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一份,约定由贵司承接本公司开发的嵊州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合同约定:贵司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提交室内设计扩初施工图,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贵司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设计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现在已到2018年的10月,经本司多次催告,贵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继续履行设计合同已经成为不必要。为此,特通知贵司:贵司与本公司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解除。本公司保留向贵司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权利。”
另,文峰置业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给陈涛设计公司18.8万元、2017年6月5日支付给陈涛设计公司3万元、2017年7月10日支付给陈涛设计公司19.8万元、2017年8月29日支付给陈涛设计公司20.8万元、2017年10月19日支付给陈涛设计公司20.8万元、2017年12月15日支付给陈涛设计公司41.6万元。
陈涛设计公司的陈涛与文峰置业公司的楼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3月9日,楼小明在回复陈涛的微信中表示:其对公区布局的几次摇摆不定给你们设计工作带来的不便与麻烦表示歉意;2018年4月26日,楼小明在微信中表示:公区的效果图4.24版基本确定,只是如意见回复中的局部小调整(现尚缺喜宴大厅的效果图),关于施工图我们理解图纸设计的质量和时间需要,希望第一步能先给我们2#5F的喜宴大厅和1#4F的顶面暖通、消防等施工图以及全套的消防图以便我们尽快报消防二审核和暖通的布置施工,这样可以抢一些时间,然后阶段性按照计划程序出图,以便在40天左右完成全套图纸;2018年5月20日,陈涛在微信中表示:peterlau,昨天王工和我说客房床头两边要改成木饰面,中间墙纸,这种做法满大街的经济型都是这样子的,希望楼总考虑成熟。而楼小明在微信回复中表示:对于你信息中提的更改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多交流;2018年7月16日,陈涛在微信中表示:我听王工讲工地上请了个设计师在改图,我还是希望你们的修改要求告诉我,我们来修改。而楼小明在微信中回复:我19日周四出国去欧洲出差要到月底回来后,我也一直想找时间与你沟通一下,等我回来后到杭州来与你沟通。
陈涛设计公司的丁永钞与文峰置业公司的楼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7年12月5日,楼小明在微信中表示:丁工好!1.今天新商务A、B的图纸请修改后发我一下平面图,我明天给你确认,接下来你们可以做概念图;2.关于2号楼宴会厅屋顶的高度与形状因规划有不同意见可能还有变化,我在努力沟通中,请等候一周时间再深化;3.客房部分的消防节点图请尽快给我们,以免影响消防施工;4.公区部分3楼餐厅包厢的前台接待厅概念设计效果不是很理想,望能再出一版方案供选择。而丁永钞在微信中回复:我今天把客房的总平面发你邮箱了,那个A、B型的单体在总图上了。另,丁永钞与楼小明在微信中关于酒店设计交流较多。
陈涛设计公司的王雨龙与华美达酒店的许利铭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6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陈涛设计公司经常因文峰置业公司要求对华美达酒店设计图纸进行调整(包括对楼层功能的调整、装修材料调整、效果图调整等)。
陈涛设计公司的王雨龙与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文峰置业公司要求陈涛设计公司对房型排布修改、套房修改、灯具说明书进行修改等。
另,2018年7月5日,文峰置业公司就涉案工程与艺高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面积37136.79㎡,合同设计费暂定为60万元等内容。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陈涛设计公司是否根本违约,应否双倍返还定金。依照合同第六条约定,陈涛设计公司下一阶段设计起始点以确定上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的日期为起始点,即在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确定前,下一阶段设计期间应当顺延,故文峰置业公司认为陈涛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未通过其评审即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此为其一;其二,本案双方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双方就嵊州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室内装饰设计中的酒店部分装饰长期进行沟通,且文峰置业公司在陈涛设计公司于2017年8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其提交除商务办公部分外的其他楼层,即华美达酒店部分装饰的设计概念图后,经常根据其理念要求陈涛设计公司变更设计方案,故由此造成设计迟延的不应由陈涛设计公司承担;第三,双方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中未涉及到商务办公部分装饰设计内容,无法确定合同签订后文峰置业公司有否提出该部分设计要求,且文峰置业公司也未举证其向陈涛设计公司提交了合同约定的该部分楼层的基础资料及文件,故本院无法对陈涛设计公司未提交该部分楼层设计图纸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评判;第四,依合同第8.1条约定,文峰置业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1.6万元作为定金,但文峰置业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载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仅在2017年5月25日支付18.8万元,其自身支付定金时存在先违约行为;第五,文峰置业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通知陈涛设计公司解除双方的合同前,其已于2018年7月5日与艺高设计公司另行签订了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且华美达酒店也已开业,故文峰置业公司要求解除与陈涛设计公司的合同与其另委托他人的设计具有关联性。同时,文峰置业公司与艺高设计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仅为60万元,而与陈涛设计公司约定的设计费为208万元,两者设计内容相同,但设计费差额较大,产生该差额应与陈涛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具有关联性,否则依常理两家设计公司不会产生如此大的设计费差额。综上,文峰置业公司现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现可以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判定陈涛设计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双方合同第9.2.6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该条款确定了陈涛设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但陈涛设计公司并不存在该情形,故对文峰置业公司以陈涛设计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3.2万元的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之二为:文峰置业公司要求返还部分设计费用,而陈涛设计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返工费。对此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1.3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故依该条约定,对该项争议应先确定陈涛设计公司实际消耗的工作量。从陈涛设计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可以确认其提交了华美达酒店部分的平面图设计、效果图、公区材料说明书电子文档材料,但从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于2018年6月26日发给陈涛设计公司的《关于公区材料表和豪华套房图纸设计的函》的电子邮件及2018年6月30日陈涛设计公司发给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的《嵊州和悦时代广场商业1幢公区材料说明》的电子邮件,可以确认陈涛设计公司在2018年6月26日尚有华美达酒店的部分施工图未提供。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2018年6月9日双方确认的出图楼层,故不能视为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2018年6月26日《关于公区材料表和豪华套房图纸设计的函》中未载明的楼层的图纸均已提供。虽陈涛设计公司2018年7月17日发给了嵊州华美达楼总助理杨的《嵊州华美达图纸汇总》的电子邮件,但其未提交该邮件中任何图纸材料,故无法确定陈涛设计公司在该邮件中提交了哪些楼层的完整的设计图纸。另双方一致确认合同中的商务办公楼层未提供过设计图纸,该部分楼层约占1/3设计面积。基于上述原因,本案中尚无法确认陈涛设计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故对文峰置业公司要求返还设计费及陈涛设计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的主张均不予支持。至于合同第8.2条约定的“设计人在提交所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三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30%,计62.4万元。工程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10%,计20.8万元。”该条款应理解为双方正常履行合同的付款条款,而非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费结算条款,故该条款亦不能作为本案设计费结算依据。合同第9.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虽从双方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陈涛设计公司常因文峰置业公司的要求修改设计图纸,但修改图纸的行为是否达到第9.1.2条约定返工条件,仅凭现有证据无法予以判定。即使可以判定为返工,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返工的工作量及可计算的返工费,故对陈涛设计公司主张的返工费在本案中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杭州陈涛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66元由本诉原告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64.80元,减半收取计8282.4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陈涛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祖华
人民陪审员 史再君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