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4344号之一
原告:杭州**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div>
法定代表人:黄虹。
原告杭州**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久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原告杭州**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183元,由原告杭州**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