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9号
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四组学堂路6号第一层、第三层、第四层至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夏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榜国,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陆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鸣酒店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筑装饰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枫鸣酒店公司称,枫鸣酒店将南川纬度全域酒店室内设计项目发包给江苏建筑装饰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南川纬度全域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上述合同中第十一条预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签约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双方发生争议,由于重庆市南川区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属于约定不明,时候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该仲裁条款应无效。因此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江苏建筑装饰公司称,协议双方已经将仲裁机构选定在重庆市范围内,但由于双方相关知识的欠缺,关于中轻仲裁委员会的表述有所欠缺,但双方共同指向的管辖机构均为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即重庆仲裁委员会,故该协议不存在约定管辖不明的无效情形。
经审查查明,2018年,枫鸣酒店公司与江苏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南川纬度全域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上述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签约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12月14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枫鸣酒店作出(2020)渝仲字第3003号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枫鸣酒店公司与江苏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签订了《南川纬度全域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签约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重庆市南川区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但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仅有“重庆仲裁委员会”一家从事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明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作为本案纠纷的仲裁机构。
综上,枫鸣酒店公司申请确认其与江苏省建筑公司签订的《南川纬度全域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无效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川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尹贻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