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249号
申请人:清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D-6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媚,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5号楼A座4层401。
法定代表人:袁虎筱。
申请人清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元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孩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水孩子公司名下价值225064.2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清元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十二万五千零六十四元二角九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晓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