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3100号
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婷,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峰,任总经理。
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鹏,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压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4元,减半收取10047元,由原告富平县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