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22636号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742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96幢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019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厦公司”)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重医儿童医院”)、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兴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医儿童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赛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工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兴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26026.33元,并从2020年6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质保金206506.58元,并从2021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3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施工合同书》。2019年12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被告要求移交物业公司。被告委托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结算审定项目总金额为6883552.75元。被告尚欠工程款826026.33元和质保金206506.58元未付。 被告重医儿童医院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案涉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诉请的比例金额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重医儿童医院已经按照约定比例金额进行支付,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预审金额已经确定,诉求金额未包括预审后应当减少的审计中应当充当的费用,双方最终审计依据的国家审计还没有开始进行,因此达不到付款条件。重医儿童医院依据合同确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相关支付,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请求驳回江苏兴厦公司对重医儿童医院的诉请。 被告赛迪公司辩称,赛迪公司是代理业主方进行的整个服务管理,不是受益方,不应该成为被告支付款项,在重医儿童医院同意支付情况下赛迪公司再同意支付。 被告建工三建公司辩称,虽然建工三建公司与江苏兴厦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履约的过程、管理和支付等方面都不属于建工三建公司可控范围,整个资金不在建工三建公司支付流程范围内。故建工三建公司不应该成为被告。合同约定的要由国家审计后再进行支付条款不合理,导致江苏兴厦公司后续支付时间节点无限期拉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施工合同书》《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重医儿童医院(项目业主),赛迪公司(代理业主)作为共同甲方,建工三建公司作为总包方,江苏兴厦公司作为分包方签订《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施工合同书》。鉴于项目业主重医儿童医院与代理业主赛迪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建设管理代理服务合同》,项目业主依据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业主行使本合同约定甲方的相关权利及义务。甲方同意总包方将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委托分包方承包。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20号工程内容: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施工第二条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金额为7590105.0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296874.62元。第四条工程承包范围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第五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分包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施工的管理,并服从总包方对施场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全面管理。2、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方再次分包。第六条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1、总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月。3、合同履行地为本工程所在地。第七条三方关系1、甲方同意总包方委托分包方承包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2、分包方对其承包工程的质量(包括材料供货和施工安装)、工期以及设计行为等向总包方负责完全责任。第二十条工程量确认及工程进度款支付要求1、分包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己完工程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满足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合格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开具足额发票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支付:经监理、甲方、跟审单位审批完成三十五天内,按月审定进度的70%支付,且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本分部工程工验收、结算审核完成,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85%;经国家审计后付至国家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扣除违约金)的97%,剩余审定工程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2、甲方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但因甲方原因延期半年内不算违约。第二十八条违约1、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在分包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逾期3个月内不承担责任,从4个月起以逾期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其他事宜7、结算审减金额若小于等于5%,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超过5%,超过部分的审减效益费由分包方承担。(审计费率:按渝价(2013)428号文执行)。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算起。三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如下:1、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其它项目保修期为2年;2、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1、支付金额为结算审核金额的3%。2、质保期两年满后,无息返还结算审核金额的3%。 2019年8月19日,四方签订《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补充协议》,1、将原合同第二十条第1项内容调整为,“补充协议签定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给分包方,抵扣之前已支付的进度款后,还应支付1803700元,同时分包方应向重医儿童医院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分包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完工程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质量满足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合格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开具足额发票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支付,经监理、甲方、跟审单位审批完成三十五天内,按月审定进度的40%支付,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85%,经国家审计后付至国家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的(扣除违约金)的97%,剩余审定工程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 2019年12月27日,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召开预验收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结论为工程合格。 2021年9月27日,赛迪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目的,对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结算进行初审,为重医儿童医院确定该工程结算提供参考意见。审核结论为,送审金额7773565.03元,审定金额7765981.4元,审减金额7583.63元,审减率0.1%。 2022年1月10日,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报审金额7773565.03元,审定结算金额6883552.75元,调整金额-890012.28元。审核原则载明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款类型为固定单价合同。 江苏兴厦公司认为赛迪公司作出的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和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即表明已进行了两次审计。且国家审计并不是针对所有项目,而是抽查,故款项支付条件已成就。即使狭义理解第二次审计为国家审计,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因审计系重医儿童医院的单方行为,江苏兴厦公司并无参与权。故从工程交付后六个月重医儿童医院即应当出具审计报告。3.85%的利率标准即为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重医儿童医院认为赛迪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不是其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而是赛迪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向重医儿童医院做的项目管理报告,不具有审计的法律后果。其表现形式也不具有审计内容,**的主体为项目部。国家审计是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国家审计应当待项目综合完成后进行,现尚未达到国家审计条件。重医儿童医院不存在恶意阻拦审计的相关事项。资金占用损失按合同第二十条第2款的约定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持。 赛迪公司认为其是项目的代理人,不是独立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其作出的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仅是其作为服务管理的代理人向业主的汇报材料,不具有审计职能的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应。案涉项目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建,必须国家机构审定才能达到付款条件。 重医儿童医院认为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审减率为11.45%,故应当扣除17547元审减效益费用。 江苏兴厦公司认为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已经四方**确定,即使产生了审减效益费,也应当在审定前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重医儿童医院和赛迪公司认可其为委托代理管理关系,工程款均由重医儿童医院直接支付给江苏兴厦公司。江苏兴厦公司也是将发票开具给了重医儿童医院。签订合同时作为共同甲方是由于江苏兴厦公司必须服从赛迪公司的现场管理,故住建委要求作为共同甲方。 江苏兴厦公司称不清楚重医儿童医院和赛迪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已付款均是向赛迪公司提交审核,赛迪公司再提交给重医儿童医院,重医儿童医院同意后支付给赛迪公司,赛迪公司再支付给江苏兴厦公司。发票是开具给了重医儿童医院。将建工三建公司作为被告因其为总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审减效益费收费标准500万以下为3.5%,501-1000万元以内为3%。 庭审中,四方当事人均认可工程质量保期于2021年12月27日到期。 本院认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重医儿童医院和赛迪公司认可双方为委托关系,从合同来看,也明确“项目业主依据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业主行使本合同约定甲方的相关权利及义务”,结合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款项由重医儿童医院支付的事实,应当认定赛迪公司系重医儿童医院的受托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建工三建公司作为总包方,在本案中也未约定其款项支付的责任,故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支付条件的问题,工程于2019年12月27日竣工,2021年12月27日质保期届满。按“本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完成,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85%;经国家审计后付至国家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扣除违约金)的97%,剩余审定工程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从形式上看,工程已经过审核和审定两次审计。从支付的时间节点看,质量保证金是审定工程款的3%,而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节点为“质保期两年满后”,即2021年12月27日质量保证金已达到退还条件。“经国家审计后付至国家审计审定工程总价款(扣除违约金)的97%”的条件应当先于质量保证金退还条件前成就。故应当认定余下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均已成就。考虑事实上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医技综合楼车库地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故工程款826026.33元的支付节点应当认定为该时间。 对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合同第二十条第2款约定的是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不适用。应当适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1款(2)项的约定。故质量保证金应当从2022年3月28日起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工程款应当从2022年4月11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对于审减效益费的问题,合同中并未约定该笔费用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重医儿童医院仅作为答辩意见提出,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26026.33元,并从2022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6506.58元,并从2022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5.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37.52元,由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 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