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228号
上诉人:熊小容,女。
上诉人:方曼妮,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96幢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0199N。
法定代表人:冉鹏,总经理。
上诉人熊小容、***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熊小容、方曼妮系本案原审原告方跃华的法定继承人。一审判决后,**跃因病死亡,方华跃的法定继承人熊小容、方曼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小容、方曼妮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小容、方曼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肖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