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8760号
原告:方曼妮,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熊小容,女,汉族,1956年7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96幢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0199N。
法定代表人:冉鹏,总经理。
原告方曼妮、熊小容与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方曼妮、熊小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曼妮、熊小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曼妮、熊小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曼妮、熊小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