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宁波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康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鄞执民字第92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澳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佘小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城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东至鸿盛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2013)甬鄞民初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澳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康城有限公司、***、东至鸿盛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澳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款10130000元;被执行人康城有限公司、***、东至鸿盛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二套房屋、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只车库,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澳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宁波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单位名称已变更为宁波丽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但短期内亦难以处理完毕。此外,五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澳合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鄞执民字第9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
审判员章柏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