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真诚钢结构板房厂与东莞市华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1455号
原告:昌乐真诚钢结构板房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都南村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DPPD52L。
法定代表人:李仿正,经理。
被告:东莞市华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振兴路333号A栋A10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262。
原告昌乐真诚钢结构板房厂与被告东莞市华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昌乐真诚钢结构板房厂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真诚钢结构板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昌乐真诚钢结构板房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泉
人民陪审员  李法禹
人民陪审员  吴国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