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2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D座202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严凡,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88号2栋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AHCW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7820元,本案执行费4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4405********_1,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止。(三)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怡德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粤C6××**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四)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2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