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68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D座202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北方候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官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北方候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971执26843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