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4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D座202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19民初34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84658.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F2××**小型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4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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