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4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D座202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19民初34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84658.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F2××**小型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4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