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1民初12691号 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凡,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修仕倍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修仕倍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系项目工作人员。 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079786.25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59928.75元;4.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广州市南沙区XX路交界以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建筑总面积为95981平方米,监理报酬为1439715元。2019年3月29日,原告进场为被告提供监理工程服务。2020年8月11日,被告无故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声称原告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与催促,对工程的延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需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事实上,案涉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被告违规注销后已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手。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仅提供与监理相关的服务,施工单位未能按照被告预计时间将案涉工程竣工与原告无关,被告因此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原被告约定的总监理费为1055400元,而非1439715元,被告已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监理费,不拖欠原告监理费。原告在补充协议中也明确在其离场时即2019年8月份现场施工的现状仍然为打桩阶段。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及以后的监理费。二、原告严重违约,《监理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有权解除《监理合同》,且原告自2019年8月离场后并未参与项目后期施工监理工作。1、原告工作人员2019年3月29日(进场)至2019年8月(离场),原告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不到5个月,而且原告提供监理服务的人员自始至终仅为一人;2、根据《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1.1.5条、第2.1条及第三部分第2.4.3条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应当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控制。被告委托监理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监理,目的在于要求监理公司秉持专业知识和能力,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项目工程。然而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进场至2019年8月离场,现场施工仍处于打桩阶段,且只完成了不到桩基工程的10%,工程进度远远落后于进度计划。对工期滞后、项目进展缓慢问题,原告在2019年8月20日向被告出具的《监理补充协议》中也予以确认,原告未依约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催促,也未及时向被告汇报相应问题,对项目工期延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根据《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2.1条及第三部分第2.5条约定,在监理公司服务期间,监理公司应当勤勉履行自己职责并及时向被告提供各类监理资料,如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周报、监理即时指令等等,但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交相应资料,原告怠于履行前述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暂停履行《监理合同》或解除《监理合同》。4、被告于2020年8月11日通知原告《监理合同》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监理合同》已经解除,而且自原告2019年8月离场之后,双方已不再实际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已终止。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1、根据约定,监理期限为2年,监理公司2019年3月29日进场至2019年8月离场,并不存在监理延期的问题;2、原告提供监理工程服务不到5个月,且在监理服务期间仅为一人在案涉项目,原告在离场后也没有为被告提供任何监理服务,原告不存在其他经济损失;3、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监理费,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第二次支付的时间为“桩基验收,基坑开挖及支撑完成”,但因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至监理公司离场,该部分工程也远远没有完工,给被告原计划的招生工作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原告(监理人)和被告(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2.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XX路交界以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3670万元:5.监理范围:包括且不限于该新建学校内全部建筑物并构筑物、景观绿化、操场跑道、道路围墙、供水供电等。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注册号:0041XX。五、签约酬金为1439715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0日止。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4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3.委托人的义务。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都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子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1、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2、按施工图纸进行监理。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生管理及合同管理。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全面监理和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控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①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提交2份。②监理月报,每期下个月的5号前提交2份。③监理周报,每期下个星期二前提交1份。④监理即时指令,发布后1日内提交1份。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验收后7日内提交1份。⑥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2份。⑦保修期质量评估报告,保修期届满前7日提交2份。3.4委托人代表为:黄晨。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元) 1 合同签署 10% 143971.5 2 桩基验收,基坑开挖及支撑完成 5% 71985.75 3 地下室结构完成至+0,00 10% 143971.5 4 上盖结构工程完成至50% 10% 143971.5 5 上盖结构封顶 10% 143971.5 6 取得单体工程验收证明 20% 287943 7 项目通过绿化验收 10% 143971.5 8 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5% 71985.75 9 项目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15% 215957.25 10 前发保修完成证明 5% 71985.75 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约定。被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05540元。 2019年3月13日,原告(监理人)和被告(委托人)签订《监理工期确认函》,约定贵司委托我司监理的广州南***倍励实验学校建筑工程,本项目按建筑面积70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报价,监理报酬暂按总价1055400元收取。委托人与监理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友好合作,为以后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确定本项目工期计算节点从2019年3月18日开始计算,监理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止为期两年。被告在2019年9月3日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原告在2019年9月6日转发暂停施工的联系函至施工单位,后被告要求原告于当日撤场。双方均确认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进场,于2019年9月6日退场。 2019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监理补充协议书》,载***贵公司委托我司对广州南***倍励实验学校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本项目暂按建筑面积70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报价,监理报酬暂按总价1055400元收取。本项目签署合同工期为两年,在此期间,我司监理人员对现场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履行监理义务、热诚为贵司提供优质服务。项目从2019年3月18日正式开工,现场施工仍然在打桩阶段。非我司原因影响工期滞后,项目进展缓慢,也导致我们监理工作很难推动,还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项目从开工以来,监理费只收取了10%,节点工程款难以收取。为使我公司正常运行、减少压力,为以后能正常开展监理工作,我司对监理费支付方式调整为: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总监理费/24个月*3个月,付至合同签约金额的95%,保修服务期满后付至合同签约金额的100%。其他事宜按原合同执行。希望贵司能体谅我司实际因难,能给予理解和**!盼审批!该补充协议书上仅有原告的签章,无被告的签章。 原告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5202006160201)》、***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截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5202006160201)》载明2020年6月16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出该证,该证另记载建设单位被告,工程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项目,监理单位原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XXX,总监理工程师X,合同工期2020.07.01~2021.12.17,状态注销。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5202006160201)》在2020年8月已注销,原告未提交**XX履行监察管理资料,其认为***未对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2020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载明事由:开工手续不全且没通知监理进场监理。内容:2019年5月14日(试桩)至2019年7月13日,在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下,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建设工程的1号学生***静压桩完成116根、2号学生***静压桩完成了118根,一共完成234根。2019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份,由于某种因素影响,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桩基础停止施工状态(非我司原因停止施工),我监理人员在此期间退场待命,积极配合贵司办理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报建手续,2020年6月16日完成报建。但随后发现,贵司在未通知我司监理人员进场的情况下,自2020年7月13日起进行桩基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司要求如下:1、允许我司监理人员进场履职;2、从速完善开工手续。此外,为厘清责任,我司对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建设工程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我司监理人员进场日止期间施工的桩基质量不予认可,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被告对该联系单进行签收。 2020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司于2019年3月29日委派贵司进场监督原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根据原订计划,南***倍励学校项目2019年4月1日开始施工,至2020年8月10日竣工完成。但实际的施工进度明显迟于我们之前制定的进度计划,根本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原施工单位至2019年9月4日应该完成项目的整个桩基工程,但其只完成了实际桩基工程的10%,期间无恶劣天气,并且地质条件与我们公司提供的详勘报告完全相符,原施工单位的桩基工程的实际进度远远落后于进度计划,未能达成桩基工程所设定的完工日期,导致修仕倍励学校2021年9月份开学前完成工程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在此期间,贵司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原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与催促,未及时向我司汇报施工单位的问题,构成严重违法违约,对项目的延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我司与施工方解除合同、监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综上,我司认为贵司已构成违约。我司与贵司签订合同,旨在要求贵司秉持专业态度和知识,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实现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于2021年度开学之前完成学校工程建设的目标。由于贵司的失职,致使我们双方所签订监理合同的目标不能实现,给我司原计划的市场和招生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据此,贵司和我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监理合同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条件,我司现通知贵司:自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依法解除。原告确认于当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前,曾口头通知***提交现场工程资料、监理资料,但未获得回应。原告对此不予确认,认为有些工程资料也不是原告可以提供的范围,且其未收到相关通知。原告另**因被告违约,将导致包含监理工程师资质被锁定等损失。 2020年8月21日,原告制作《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载明广州修仕倍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贵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回复如下:一、关于工期滞后的原因,根据历次监理例会纪要和贵方相关通知函,主要有:1、管桩采购滞后(2019年3月14日、22日例会);2、新围墙方案影响施工(2019年4月24日例会);3、连续雨天影响(2019年6月5日例会);4、甲方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2019年7月3日例会);5、甲方没能按时提供现场地下管道的物探资料(2019年7月10日、17日例会);6、因工伤意外保险等事项影响,无法确定第二台桩机进场时间(2019年7月24日例会);7、因施工方拖欠工人工资贵司通知施工方暂停工(2019年9月3日)。二、我司项目监理部在上述例会,追溯至2018年10月24日、11月8日的例会中,均有督促各方加快施工进度的表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违法。三、关于合同的解除,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6.3.3条: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此外合同中没有解除合同的相关条件。我司项目监理部己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贵司也没就工期延误的具体事件向我司发出过限期整改通知书,故贵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四、我司建议,本着求同存异,以有利项目顺利推进为要务,继续合作,加强沟通,在工作中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实现目标工期。被告**未收到原告制定的上述复函,对复函的内容不予确认。 2020年9月1日,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签订《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监理合同》。2020年9月10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5202010190101)》,载明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建设单位被告,工程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XX,合同工期2020.07.01~2021.12.17,状态正常,备注原施工许可证(证号:440115202006160201)已注销。 为证明原告履行监理义务,原告提交监理日志及监理安全日志。监理日志、监理安全日志记载的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17日,9月4日、9月20日。2019年5月14日的日志载明现场裸露土未覆盖,施工区域临时围挡未完善,处理措施为在监理例会上要求施工单位尽快落实整改。2019年5月15日的日志载明因涉及单位未提供准确的桩位总图,暂无施工,处理措施为对现场裸露土未覆盖,施工区域临时围挡未完善两点问题,已下达监理通知书(20190515)。2019年5月16日的日志载明上述两点问题正在整改中。2019年5月17日的日志载明进度情况简述一号学生宿舍打桩10个桩号,安全、文明施工简述桩洞口未及时封闭,已要求整改完成。2019年9月4日的日志载明因工人工资保证金及临时围挡未完善,甲方下发《关于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学校工程暂停施工的通知函》,我司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20190904)。2019年9月20日的日志载明因甲方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分包事项未协调完成,暂时停止围墙的安装施工。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原告的单方说明,其未收到上述材料。 为证明原告履行监理义务,并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督促,原告提交2019年3月14日、3月22日、4月24日、6月5日、7月10日、7月24日、9月4日的会议纪要。2019年3月1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第十九次),编号019,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19-1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被告处有“黄X”的签名,原告处有“程X”的签名,伟晋公司处亦有人员签名,19-2会议内容有一、现场临时用电大约两周内完成;(3月21日前完成)。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措施不完善,需尽快完善。三、施工现场实际围墙与图纸不符,施工单位需在图纸上标识出来,下周二前提交。四、要求施工单位下周二前编排预制管桩施工进度表。五、现场目前已进入一批管桩,如进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大约10天左右可完成施工,需甲方尽快确定第二批管桩进场时间,方可连续施工作业。2019年3月14日的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程月X。该表参加会议人员被告处签名有“黄X”,伟晋公司处亦有人员签名。2019年3月22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第二十次),编号020,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伟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20-1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被告处签名为空白,原告及伟晋公司处有人员签名,20-2会议内容有一、现场临时用电大约两周内完成;二、施工现场实际围墙红线与设计图纸不符,需施工单位在图纸上标识对比,下周一前提交。三、要求施工单位下周例会前编排预制管桩施工进度表,需纸质版。四、现场第一批管桩施工后,施工单位需尽快计划第二批管桩进场,避免拖延工期。2019年3月22日的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该表参加会议人员被告处签名有“黄晨”,伟晋公司处亦有人员签名。2019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第二十五次),编号025,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伟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25-2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被告处有“X”的签名,原告及伟晋公司处有人员签名,25-3会议内容有1、新建围墙方案需设计单位参考是否按方案施工,最终由甲方确认,另外,监督站到施工现场检查工地后,经监督站检查允许才方可施工,并与监督站主管人员沟通,能否将围墙和管桩一起施工,以加快工程进度。2019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处为空白。该表参加会议人员原被告、伟晋公司处均有人员签名,但被告处无“黄X”签名,原告处无“程月X”的签名。2019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编号030,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伟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30-2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被告处有“黄X”的签名,原告及伟晋公司处有人员签名,30-3会议内容有1、关于施工现场存在煤气、自来水管道事宜,甲方正在进行协调处理。2、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局要求完成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施工单位在下周例会前上报回复相关部门)。3、关于现场土方外运和送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事宜,现甲方已确认暂时土方不外运,现场打桩长度按照实际打桩长度计算(加长桩长)。4、二号学生宿舍场地因雨天影响,无法按照桩机行走计划进行正常施工,现甲方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教学楼桩基础打桩施工。5、施工单位暂时按照(如下图)预制管桩的最终压力值进行施工。Arcadis将在2019年6月12日前发送桩额外长度成本估算。30-5本周内体积关于施工进度事宜:1、因连续雨天影响,本周无法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在会议上提出,待到天气好转,场地风干,立即开始桩基础施工)。2、SHN要求在本次会议纪要中填写显示实际桩号的平面图和彩色照片报告。2019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程月X。该表参加会议人员被告处签名有“黄X”,伟晋公司处亦有人员签名。2019年7月3日的第三十四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会议地点黄埔工地会议室,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该表参加会议人员被告处签名有“黄X”,伟晋公司处亦有人员签名。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编号035,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伟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35-2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被告处有“黄X”的签名,原告及伟晋公司处有人员签名,35-3会议内容有1、现场地下管道的物探工作已完成,甲方在7月10日提供物探资料。(甲方回复:1、待付款后将取得地下管道的物探资料)。2、施工单位尽快提供第二批预制管桩材料进场清单上报给甲方,以便第二批预制管桩材料购买进场。(会议回复:第二批预制管桩材料清单已报甲方,请款申请手续约两周)。3、施工单位计划在7月10日前完成教学楼的场地平整,满足桩基础施工的条件,再安排多一个桩机进行教学楼的桩基础施工,教学楼与***的桩基础施工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回复:7月18日将进第二台桩机)。4、项目的工伤意外保险和工人工资保证金,***公司帮甲方垫资购买。(会议回复工人工资保证***晋公司办理,工伤意外保险甲方正在请款,请款后将支付给伟晋)。2019年7月2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编号037,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伟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37-2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被告处无签名,原告及伟晋公司处有人员签名,37-3会议内容有1、根据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文件(穗南审批函【2019】274号)对本项目的要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事项材料需收集及办理,本例会后项目监理部下达相应的监理通知单。(会议上回复:关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事宜,会议上甲方与施工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先由施工单位垫资购买,施工单位已确定在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办理或进行延期回复行政审批局;甲方承诺在2019年8月11日前给予施工单位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垫资购买批款。)2、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穗南住建【2019】1100号)对本项目的要求,在建项目需按照《南沙区建筑工程围蔽和建筑立面外防护提升方案》参照执行,本例会后项目监理部下达相应的监理通知单。(会议上甲方回复:建筑工程围蔽和建筑立面外防护提升事宜,甲方约在两个星期会确定准确的施工方案。)3、施工单位已完成教学楼的场地平整工作,满足桩基础施工的条件。(因工伤意外保险等事项影响,无法计划桩机准确的进场时问,待工伤意外保险等事项办理完成后,再进行计划第二台桩机进场。)4、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政府下达的文件或整收通知书给予一定的重视,文件或整改通知书所提到的内容及回复期限,施工单位应按照其要求进行整改及实施。2019年7月24日的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该表参加会议人员被告处签名有“黄X”,伟晋公司、Arcadis处亦有人员签名。2019年9月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实验学校桩基础工程,编号042,参会单位有原告、被告、伟晋公司,例会事宜主要内容有:42-2参会单位会议纪要确认处原、被告及伟晋公司处均无人员签名,42-3会议内容有1、关于伟晋与临时围挡分包事宜,甲方出示相应的工作联系单,明确说***与临时围挡分包的责任制问题(例如临时围挡的质量、安全和情况纠纷等等责任分明),关于临时围挡分包的责任事宜由甲方承担。2、关于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事宜,因甲方与伟晋单位意见不一致,建议甲方和伟晋一起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另作决定。3、2019年9月4日,甲方发文《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修仕倍励学校桩基工程暂停施工的通知函》及项目监理部按照甲方通知函下发(工程暂停令20190904),详情参考以上两份发文。2019年9月4日的会议纪要签收页载明各参会单位,现发出会议纪要,请查收,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纪要后24小时内书面向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组织单位原告,主持人处空白。该表参加会议人员原、被告及伟晋公司处均有人员签名。***在上述原告处签名。原告另提交就涉案工程致伟晋公司编号20190705、20190722、20190710、20190829、20190906的监理工作联系单予以佐证。被告对有“黄X”签名的页面予以确认,对其他的页面不予确认,且2019年7月3日的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地点在黄埔工地会议室,认为其参加的会议讨论的内容都是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及工程资料,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都是其施工单位的事项,另**监理工程单是原告发送给施工单位,是原告单方**签字,未有施工单位签收记录,其不清楚相关情况。原告**黄埔是笔误,施工单位收到其发出的联系函,会在其制定的签收表上签名确认。 为证明已要求原告提交相应施工资料,被告提交《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司现已知会伟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施工并退场,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完成预应力管桩234条,由于暂时停工需要南沙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工程资料,请贵司尽快提供所有工程资料已经项目安全监理日志等申报资料,以便我司进行申报。原告对此不予确认,**未收到上述文件。 庭审中,原告认为《监理合同》于2020年8月11日解除,被告认为《监理合同》于2019年9月3日解除。原告认为监理费总款项为1055400元,除已支付的首期款外,剩余款项分八期支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确认原告退场时,涉案工程完成静压桩234根,并认为2019年3月至9月的监理费应为147000元。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粤0191民初12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修仕倍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9715元的财产。”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做如下评议: 一、关于监理费的认定。现双方对签订的《监理合同》已解除无异议,且原告亦已退场,故本院确认《监理合同》已解除。结合《监理合同》、《监理工期确认函》及当事人的**,《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调整为1055400元。《监理合同》第5.3条约定了酬金支付节点,而根据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告发出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和《监理补充协议书》,可知涉案工程仍处于桩基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进度已达到其主张监理费用对应的进度,被告自认2019年3月至9月的监理费为147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47000元。现被告仅支付105540元,故被告还需支付监理费41460元(147000元-105540元)。原告主张按《监理补充协议书》记载的付款方式付款,现有证据并未证实被告同意采用该种方式付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原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与催促,未及时汇报施工单位的问题,构成严重违法违约,故解除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会议纪要及当事人在庭审的**,可以印证原告已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应就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监理合同》第4.2、6.3.2条的约定,原告已因被告通知于2019年9月6日撤场,被告应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鉴于原告已因涉案工程投入人工,监理合同的收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被告提前解除《监理合同》确实将造成原告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且不申请对可得利益进行评估,结合原告撤场原因、时间以及《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等,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1460元; 三、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58元,由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4063元、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695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被告广州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 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