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辖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半山豪园06号商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D座202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凡,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121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虽然案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被告的住所地是明确的,但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韶关市曲江区,且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在韶关,更何况本案调查取证的相关合同均需在韶关部门调取,因此本案应由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是被上诉人诬告上诉人的纠纷,并非给付货币的欠款纠纷,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韶关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支持下,开拓监理业务,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以单项工程按比例或定额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实施项目监理,韶关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用为每年按合同监理费10%收取管理费,因此本案属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按协议书约定支付管理费用,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