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建设路雅苑新城****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2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内监理酬金17000元,支付附加工作酬金127385.36元、仲裁费7077元。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2021)粤02执149号案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仁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仁化县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208号裁决由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21)粤02执149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本院作出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仁化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