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07民初543号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立新
法官助理 赵田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