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203号
原告:青海灿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9F91X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1号1号楼1166室。
法定代表人:金笃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818823,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海灿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灿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灿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灿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灿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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